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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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0(拾壹万贰仟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127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900元,原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