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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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赁费434818元(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并按2263.9元/天支付租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钢管、扣件时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违约金43481.8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赔偿建筑材料损耗费3082291.4元;

四、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所涉金额及事项向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000元,原告负担83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7833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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