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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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曲靖红星分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曲靖红星分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000337、编号为0002482的《私教协议书》所设立合同关系。 二、由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曲靖红星分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健身服务费1178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曲靖红星分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