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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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4233.1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02119.8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698.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12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8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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