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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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江川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268828.5元的20%即5376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江川供电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268828.5元的70%即188180元; 四、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江川供电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扣除被告***已付的50000元,***尚应支付13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负担267元,被告***负担533元,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江川供电局负担1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