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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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田东环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东环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00元、支付利息982,180.82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按6126021866656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田东环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基础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8,0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桂(2019)百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田东环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7,422元,由被告田东环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8-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