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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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6执恢22号 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1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认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情况有争议,属新的法律关系,执行标的不明确,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确认。本院遂作出(2019)陕06执105号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执行(2018)延仲裁字第165号调解书的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陕西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陕执复13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陕06执105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重新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甲方(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就双方存在的纠纷按经济补偿给予乙方(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解决人民币为贰佰肆拾万元整,但和解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到延安中院执行局进行撤诉,乙方不得在任何地方或任何理由在进行上访诋毁甲方的声誉;2、甲方按照折价壹佰伍拾万元给予乙方抵奔驰GLS450越野新车一辆,车辆折抵后乙方按照时间要求报户,车辆后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事故与甲方无关,但要求乙方上户后必须转户,协议签订后甲方将车辆和一切手续完整移交给乙方;3、协议签订后甲方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万元,剩余肆拾万元3月1日之前付给乙方贰拾万元整,再剩余贰拾万元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双方存在的纠纷得到妥善的化解,双方必须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不得反悔,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50万元,并将奔驰GLS450越野车交付。后由于延安益鑫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撤回执行申请约定,剩余40万元未履行。2020年4月5日,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作出(2020)陕06执245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原终结裁定法律适用不当为由,作出(2020)陕06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院(2019)陕06执245号终结执行裁定予以撤销。 本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方圆(集团)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已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执恢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