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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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646,74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20日至全部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90.00元,公告费700.00元,合计12,190.00元,由原告负担523.00元,由被告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66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归还欠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