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吉吐莫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2202381.0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202381.0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数额给付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以其名下的捷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黑E×××××)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杜蒙县政府承担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上述各项不能偿还债务的二分之一; 驳回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6元由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好田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