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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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22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民安。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雷。 诉讼委托代理人韦净雷。 被执行人班江**。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班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班江**给付保险赔偿金99,5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班江**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班江**一次性给付保险赔偿金40,000元(其中给付现金20,000元,经本院转账20,000元),余下的59,542元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410元,由被执行人班江**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生效的(2019)桂122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1224民初807号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