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昌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贺州市昌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77118.1元;

二、被告贺州市昌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771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4422元,由被告贺州市昌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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