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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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468000元并支付利息48085.9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2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丽国用(2015)第3538号、房产证号为丽江市房房权证房权证古城字第**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