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20)黑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20)黑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欠款487,822.58元,以及以487,822.58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09年10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11.00元,减半收取14,156.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负担8,098.7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057.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76.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负担7,421.5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5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