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鹤岗市双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贷款本金2,200,000.00元、罚息为243,419.86元,合计人民币2,443,419.86元的80%计1,954,735.89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本金2,200,0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计算的罚息的80%);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贷款本金2,200,000.00元、罚息为243,419.86元,合计人民币2,443,419.86元的20%计488,683.97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本金2,200,0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计算的罚息的20%);

三、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的贷款本息,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27290号的房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61委内环路市场楼**)、对***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27246号的房屋(坐(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61委**南山区住宅楼**对***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3572号的房屋(坐落于鹤(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委鹤岗铁路**住宅楼**立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27335号的房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2委**新**楼**权证书号为黑(2017)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33241号的房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8委粮(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8委粮食住宅楼**书号为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27289号的房屋(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33委1组胜(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33委**胜利街**楼**偿;

四、***、***、***、***、***、***、***、***对被告***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鹤岗市双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347.00元,由被告***、***、***、***、***、***、***、***、***、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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