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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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五河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11月8日起,以93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计6570元,由被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