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鋆煤炭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6民初1910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住***。 负责人:黄旭光,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用祥。 被告: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连宝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华鋆煤炭有限公司,,住***。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诉被告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鋆煤炭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按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董洋洋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