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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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40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10元、营养费2700元,共计156616.08元中的1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赔偿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194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07214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3058元、防褥疮气垫360元、简易坐便椅88元,共计134660元中的102000元;赔偿车辆损失500元;上述赔偿款合计120500元。除去已垫付的10000元外,再赔付原告1105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46616.08元,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32660元,共计179276.08元。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3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计3196.5元,由原告***负担298.2元,被告***负担1165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7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