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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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60元;由***负担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60元;由***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