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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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62684.36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履行义务,给付义务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30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3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