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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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鹤山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涉案商品房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之日止,按房价款1456810元以每日0.01%计算(总违约金以43704.3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