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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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美华照明有限公司 连云港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美华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报酬92317元; 二、被告连云港美华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设备丢失而导致的损失合计63005.04元;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元,由原告创达公司承担467元,由被告美华公司承担16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7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