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城市知临商务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瑞矿产有限公司 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 九江市沪通贸易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 海阳市利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精细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锦州凯鸿资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沪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票据款7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州凯鸿资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沪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