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市国安中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租赁费21917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在原告仓库的机器设备(详见勘验笔录)腾出。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原告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713元,被告***负担2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