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文豪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南宁市文豪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返还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款60万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上诉人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904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文豪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72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上诉人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优与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904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文豪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72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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