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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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5万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