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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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西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场地; 二、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定期租赁期间的租金(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租金189万元计算至租赁场地实际返还之日); 三、被告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暖费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0元,减半收取计17370元,由被告张家口容高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北京容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80元,原告张家口昊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