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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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贷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187423.5元,罚息1230768元,共计5118191.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28元,依法减半收取23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