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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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132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22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1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