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252.3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24日止,利息2169.49元、违约金939.89元,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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