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借款本息340210.18元及2020年9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逾期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2号房产(权证编号:漯房权证房权证郾城区字第**)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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