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借款本息340210.18元及2020年9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逾期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2号房产(权证编号:漯房权证房权证郾城区字第**)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