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59019.75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9019.7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9元,减半收取5199.50元,由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19.50元,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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