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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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生命权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姚文锋死亡造成的损失243071.9元。 二、被告梅州市盛世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姚文锋死亡造成的损失60767.9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姚文锋死亡造成的损失60767.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10.56元,减半收取3955.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2967.28元,被告***、***共同负担658元,被告梅州市盛世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