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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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564元; 上述赔偿款项由两被告直接划至原告***的账户内(户名:***;开户银行:平远农村商业银行城西分理处;账号:621*************144)。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9.76元,减半收取65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88元,被告***负担1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463元。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