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1002执保707号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赵春友、赵晓红、赵浩然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经执行实施,本案已一、查封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机器设备99件(以10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止;二、冻结赵浩然持有的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的150万元股权及赵春友(共有人赵晓红)以本人持有的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的986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二年,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三、轮候查封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名下位于白塔区房屋共计七处(以1020万元为限):00373520、00247629、00247628、00247630、00247622、00247623、00247624,查封期限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审判员 安东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博 注:本通知份数按当事人的人数及存卷各一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