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霍林郭勒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货款1493500元,并以149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6元减半收取计9478元,原告负担478元、被告负担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