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88.85元、利息775.56(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7月31日后所产生的利息以本金9988.85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807.86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支付本案律师费1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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