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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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1356号民 事判决。 二、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阜新市细河区宏利钢材站钢材款585484.21元及利息(利息以529276.4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阜新市细河区宏利钢材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由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由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