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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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