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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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2民初35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住***。 负责人:郭海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育萍,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邯郸渚河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红英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洁 书记员赵颖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