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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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5)德昌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原告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380959.50元及利息(1530959.50元-150000元=1380959.5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380959.5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 三、如原审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审原告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审被告德州镇西环路三段38号房屋、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原审原告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