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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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天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737号民事判决;

二、继续履行涉案《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付经营凭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财务专用章)和为***提供银行基本账户;

三、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的经营损失2421660元;

四、***在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交付经营凭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财务专用章)和为***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后5日内支付承包金1250000元(承包金计算至2018年8月8日);

五、***在交付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金时,用其替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环保设备款258000元和质保金44400元予以抵扣;

六、驳回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6050元,由***承担;反诉费18698元、评估费99000元共计117698元,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4158元,由***承担23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8元,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958元,由***承担3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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