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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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按照5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 二、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付涉案房屋达到报装使用条件敷设到户的有线电视线路; 三、若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二项判项,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确定的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履行合同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负担7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本院退回1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