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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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棣县新海污水处理厂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 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予执行(2020)鲁1623执1041号执行裁定查封的被告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对无棣新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享有的到期债权35万元。 案件受理费6448元,由被告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