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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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11289.8元(321289.8元-10000元)给原告***、***、***、***、***、***。 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原告***、***、***、***、***、***承担1350元,由被告***承担3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