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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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支付透支本金26914.4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9月25日,利息3010.03元、逾期违约金1563.98元、手续费210元;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62×××60(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