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行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湘西永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时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向***赔偿车辆维修费38,497元、租车费10,5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53,99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合肥行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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