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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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公兴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66.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72.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给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扣除);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770.69元(被告***已给原告垫付费用67719.21元可冲抵该赔偿额);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被告***负担1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