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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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振鑫汽运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振鑫汽运有限公司保险金9075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振鑫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振鑫汽运有限公司负担8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2028元。鉴定评估费4628元,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振鑫汽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各负担2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