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城县丰泰百货门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借款本金72215.45行元及截止到20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11659.45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72215.45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计948元,由被告临城县丰泰百货门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