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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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22.21元(赔偿款汇入***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79),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55元,由原告***负担22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34元(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交,亦汇入上述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